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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08/7/17  [访问本页PC版]

    【 www.FsTaoci.Com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第七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第八条 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其中,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授权或者批准的机构订立合同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订立合同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应当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订立合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十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

    第十三条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nd -- 佛/山/陶/瓷/网/www.FsTao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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