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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工资2015/11/3 [访问本页PC版]【 www.FsTaoci.Com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工资 陈某某于2011年3月16日入职某房地产公司,双方就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条件达成了一致意见,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6月22日,陈某某以该房地产公司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机构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向房地产公司主张了包括经济补偿金、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等在内的款项。房地产公司对陈某某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的双倍工资之外的其余主张无异议。房地产公司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陈某某拒绝签订所致,其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仲裁机构支持了陈某某的仲裁请求,后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是陈某某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即使是陈某某拒绝签订,房地产公司也应在一个月内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未终止的,仍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可见,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应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未书面通知的,即使是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该房地产公司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End -- 佛/山/陶/瓷/网/www.FsTaoC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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