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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出口数量的计核方式和注意点

  2007/10/5  [访问本页PC版]

    b.公量

    对干含水率不稳定的商品,如羊毛、生丝、棉花等,为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conditonedweight)计算的方法、即测定商品的实际回潮率(含水率)以计算商品干净重,再换算成公定回潮率的重量。计算公式如下:

    公量=[商品实际重量/(1十实际回潮率)]x(1十公定回潮率)=商品于净重x(1十公定回潮率)

    c.理论重量

    对一些具有固定规格尺寸的商品,每件重量基本一致,一般可从件数推算出总重量。即所谓理论重量(theoreticalweight)以方便买卖双方交接货物。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a.合同数量条款的作用

    商品数量条款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数量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实际收取数量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之前补交,且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损失、买方可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因而,正确订立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对买卖双方都是十分重要的。

    b.数量机动幅度

    在实际业务中,对于大宗散装商品,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由于商品特点和运输装载的缘故,难以严格控制装船数量。此外,某些商品由于货源变化、加工条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后出货时,实际数量与合同规定数量有所上下。对于这类交易,为了便于卖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即规定交货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增减。常用的方式为规定允许溢短装的百分比。例如20000米,卖方可溢短装5%。在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时,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时,对于仅用度量衡制单位表示数量的,可有5%的增减幅度。如果在数量上加有‘大约”一类的词语,则可有10%的增减幅度。

    对在机动幅度内多交或少交的数量,一般可按合同价格结算。如果双方考虑到交货时市场价格可能有较大变化,则可事先在合同中规定。对于溢短装部分接货物装船时的市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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