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业务 务必慎用记名提单
2007/8/20 [访问本页PC版] 通过D/P收汇时对方要求以记名提单进行托收。这种情况应坚决拒绝。因为首先通过D/P方式收款银行只是代为托收并代为保管提单,并不承担付款责任。既然双方选择通过D/P方式,以非记名提单进行托收应是必然的选择。作D/P时主动权在出口方,应坚持只以凭指示提单(空白提单因是对任何提单持有人放货,对于进出口双方安全性都较差所以目前已少用)托收。否则,将可能丧失控制物权的机会。
放单前电汇(前T/T)。本来作为一种先付款、后交货的方式前T/T对于出口商的收款是完全没有风险的,不论采取记名提单的方式甚至电放货物都是可以的。但实际操作中有些出口商会应进口商的要求采取先发运货物并将提单副本传真给对方,在收到T/T付款后再将正本提单寄出的作法。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记名提单,仍可能出现出口方不付款而凭提单副本提走货物的情况。所以,在未确定对方已付款前,仍应避免签发记名提单。如进口方要求,可以采取的变通办法是先以非记名提单的方式排载,在收到付款后,再要求承运人签发为记名提单,否则,也有可能出现前T/T名存实亡,丧失收款保障的情况。
简言之,由于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不确定性,在出口业务中应尽量避免,实在不得不使用时,应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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