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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的软条款:出口商的一大陷阱

  2007/9/3  [访问本页PC版]

    五.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的人出具并签署,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

    对于这些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相符,因此,出口商应洽开证人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以便安全及时收汇。

    六.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手签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信用证开证行的票据中心的记录。

    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符合。因此,应洽改。

    七.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开证行持有的记录。

    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同样不能把握货运收据上的签字和图章与开证行持有的记录相符。因此,应洽额修改。

    这都是一些非正常性条款,也是出口商所不应接受的。众所周知,由于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授权人签发检验证这一条款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或不参与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本行(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因此,这种条款,明显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通一气,坑害出口商的。假设企业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开证申请人授权的代表也出具了检验证,只要开证申请人勾结银行,指示银行否认该代表是经该行同意的,那么,企业就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为此,为了出口商本身的权益,应加强对信用证条款,尤其是软条款的审核,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为顺利出运货物和安全及时收汇铺平道路。

    End -- 佛/山/陶/瓷/网/www.FsTao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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