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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的到期日与到期地点2008/2/29 [访问本页PC版](三)到期日的顺延 《ucp500》第44条规定,如信用证的到期日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中止营业,则该到期日可顺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据此,信用证的到期日的最后一天正落在节假日,银行停止营业,该到期日可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例如,信用证到期日为12月31日,该日适逢星期日,银行对外不办公,可顺延到1月1日,该日又为法定假日,则可再顺延至1月2日到期日的顺延是有条件的。 第44条a款规定,到期日适逢银行由于第17条规定以外的原因则停止营业,该到期日才能顺延。第17条是指由于不可抗力,如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等银行所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引起的停止营业,及邮局、银行的罢工而中断营业。因此,第44条所指银行停业日是指与上述情况无关的银行休假日,星期日、节假日等上或习惯上规定的银行休假日。如信用证的到期日巧逢这种停业日,受益人的交单可顺延至银行的下一个营业日。 信用证的交单日期也可按此规定顺延。《ucp500》第43条规定,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应规定一个装运日期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那一天如逢银行节假日,也可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例如,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必须在货物装运后7天或10天或21天提交,而该交单日期正逢银行停业日,受益人可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交单。 最迟装运日期不能顺延。第44条b款规定,信用证中最迟装运日期不得因适逢银行业日而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例如,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日期为5月1日,受益人不得以该日是法定节假日银行停业而要求顺延,则必须在5月1日或以前净货物装运,并取得装运单据。此外,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最迟装运日期,而以到期日为最迟装运日期时,其最后一天适逢银行停业日,则该证的到期日可以顺延,其最迟装运日期不能顺延。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各国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定节假日的规定各不相同,在使信用证时,如信用证的到期日、交单日的最后一天巧逢这些节假日而银行停业,即可按此惯例的规定办理,将信用证的到期日或交单日往后顺延至银行的下一个营业日。 End -- 佛/山/陶/瓷/网/www.FsTaoC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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