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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要求先开发票,后付货款怎么办?2008/7/9 [访问本页PC版]【 www.FsTaoci.Com 】有不少朋友咨询这个问题,称每当找客户进行结货款时,客户总是要求先把发票开过去,然后再结帐付款,咨询者对此深有担心,怕对方企业恶意利用法律空子,达到赖掉货款的目的。 确实,先开票后付款这个商业习惯广泛存在于当今商业圈内,由此产生的纠纷案例在所多有,且诉讼时,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有的债权人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有的却是债务人成功的取得了法院的信任,达到赖帐的目的。 根据笔者的代理经验来看,这种先开票后付货款的行为,其法律风险还是不小的,在没有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债权人的败诉的机会很大。对此稍加分析,大家会有所认识 我们知道,我国民事法律的证据体系规则要求的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体现在债权债务的诉讼纠纷中,债务人方如称已将该笔货款付清,需为此承担已付清货款的举证责任,这一点没有疑问。问题是当债务人持债权人开出的货款发票呈交法庭时,法庭会不会认为其货款已付清呢?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由此可见,在我国的法律中,发票有一个本质属性,即为“付款凭证”。这四个字相当关键,债权诉讼中,这四个字正是证明债务人已付清款项的有力证据,此时,债务人最为经典的一句话是“我当然已经给你钱了,否则你给我开发票干什么?” 当然我们需要尽量争取先付款后开发票,然而,很多情况下,当我们去向客户催收欠款时,客户企业财务人员堂而皇之的找我们要发票,我们却不敢或不好意思拒绝,人家讲,“你必须先把发发票开过来,这是我们的财务制度,我们又不是说不给你钱”,面对这样的说法,债权人们还真有点为难,尤其是一些公司的支柱型大客户,不敢经易得罪,权衡再三,只能先把发票开出去,然后忧心忡忡的等待。 其实这些担心并非没有办法解决,我们可以想一些办法做到在不得罪客户的前提下,控制先开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 办法一:要求对方的财务人员写一下票据收到,但货款未付的书面证明,可参考这个范例: 现我公司已收到甲公司送来要求履行编号为××××的合同的货款发票一张(发票编号),该发票所涉货款元,我公司尚未给付甲公司,我公司承诺于××年××月××日为甲公司结清,立此为证,××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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