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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规定》:电商修改交易规则需提前7日备案

  2015/1/2  [访问本页PC版]

    【 www.FsTaoci.Com 】12月31日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近日发布《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规定》已经于2014年12月1日商务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七日内自行登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提交本规定所列交易规则、征求的公众意见及意见答复处理情况。

    此外,《规定》指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

    以下为全文: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网络零售的健康发展,保护依托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活动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公共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易规则,是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适用于使用平台服务的不特定主体、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开规则。

    本规定所称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其他经营者进行网络零售提供虚拟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网络零售,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建设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下列交易规则应按照本规定公示并备案:

    (一)基本规则,指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注册的规则及关于交易成立、有效性和履行的基础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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