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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物流新规出台,旨在保护信息安全,7月1日实施!

  2017/5/12  [访问本页PC版]

    (二)货物体积过大,无法采用x光机进行安检的。

    物流企业抽检、抽查的情况应当做好登记,以备相关管理部门查询。

    第十九条 寄递物流企业对已经收寄的禁止或者限制运输、寄递物品,应当立即停止转发、投递和运输。发现疑似毒品、枪支零部件、弹药、爆炸物、危险化学品或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不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应当联系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运单、托运单以及电子信息的档案管理制度,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不得随意丢弃。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对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寄递或者托运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以及身份证件记载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违法提供给他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损毁或者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对举报、提供犯罪线索或者协助破案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

    (二)未按规定接入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信息平台的。

    (三)监控设备未按规定运行的。

    物流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组织安全培训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物流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寄递物流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录入信息或者提供不真实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以明显方式公示相关内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物流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寄递物流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寄递企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由公安机关对物流企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寄递、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查验的。

    (二)对禁止寄递、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寄递、运输的。

    (三)未实行寄递、运输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二十七条 寄递物流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保存或者销毁寄递运单、托运单、电子信息档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寄递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对物流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泄露寄件人和收货人的寄递信息或者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寄递企业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物流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个体工商户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佛山日报

    文-记者李护彬

    图-记者陈志业

    见习编辑-俞嘉丽

    End -- 佛/山/陶/瓷/网/www.FsTao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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