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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亮在哪儿?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21/1/16  [访问本页PC版]

    打个比方:

    a、b、c三国属于同一优惠贸易协定的成员国,b国从a国进口原产于a国的xi,在b国加工生产成货物x2,然后出口至c国,按照原产地累积规则,则原材料xi视为原产地为b国境内,累积计入x2的原材料价值中。

    3.企业可活用累积规则转换生产力

    当企业锁定了某一具体优惠贸易协定的累积规则时,记得积极应用规则转化为生产力。比方说,充分利用同一经济区域的资源进行生产,使得货物更容易获得协议国的原产地资格,最终享受到更优惠的税率和贸易待遇。

    二、rcep版累积规则长啥样?

    rcep第四条规定的累积规则

    一、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符合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规定的原产地要求且在另一缔约方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

    二、缔约方应当自本协定对所有签署国生效之日起审议本条。本项审议将考虑将第一款中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除缔约方另有共识外,缔约方应当自开始之日起五年内结束审议。

    (以上引自rcep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第四条累积)

    从以上rcep版累积规则表述可见:

    1.rcep“第四条一”实质上就是经典版的累积规则

    两个版本看似语言表述与风格差距较大,举个例子就会发现无论是经典版还是rcep版累积规则说的是一回事。

    举个例子:

    符合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规定的原产地要求【a国】且在另一缔约方【b国】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x2】的材料【xi】,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x2】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b国】。(【】为方便理解所加)

    我们还可以在不影响表意的情况下将上述表述调整为:

    符合rcep的原产地要求原产于a国的材料1,被另一缔约方b国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x2,则材料x1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x2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b国。

    再转换下表述:

    b国从a国进口原产于a国的材料xi,在b国加工生产成另一货物或材料x2,则材料xi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x2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b国。

    如此对照经本文第一部分经典版累积规则的例子,可以直观看出两个版本说的是一回事。

    2.rcep“第四条二”是对经典版累积规则的补充说明

    虽然都是累积规则,rcep版有其不同于经典版的地方,主要体现在rcep “第四条二”——“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貌似不动声色的一句话,鉴于15个成员国的“大体量”,在15个成员国形成的经济区域和统一原产地累积规则中,相较于经典版累积规则多为同一优惠贸易协定下“某一成员国或者地区”与“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之间的累积,rcep“14+1”的统一累积规则,其经济收益和策略收益自不可同日而语。具体我们将在本文第三部分中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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