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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沙、南昌二线城市楼市回落 政策威力初显

  2007/10/30  [访问本页PC版]

    一、进一步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条件。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2.对经国土资源、建设罚管部门查实的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3.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1.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并将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提高到40%,将利率。

    2.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3.同是严禁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

    三、明确提高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1.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颂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

    2.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

    3.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四、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1.要求商业银行做好贷前查询、贷后录入相关信息等工作,充分利用信贷征信系统防范信贷风险。

    五、要求所有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按照《通知》及通知精神和相关政策,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通知》要求监管部门加强“窗口指导”和检查力度。

    End -- 佛/山/陶/瓷/网/www.FsTao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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