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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卫生陶瓷用色釉料行业标准解说2007/11/18 [访问本页PC版](7)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包括出厂检验(例行检验)和型式检验两大类。 ①检验批和抽样 产品按同一品种、类别构成批,最大,每5吨为一抽样单位(即一个批次),样本的抽取,随机进行,采取整群取样法,一次取足所需样本数量,取样总量不少于200g。 ②验收规则 检测的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需进行复检(复检应取两倍的样品),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供需双方如对产品质量的合格与否有异议时,应及时提出,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可申请仲裁。 (8)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标志,同陶瓷用釉料包装,可用硬塑料筒或其它能够满足装量要求的软包装,并严密封口,具有一定的防潮、防震性能每一包装件内产品的净含量,不得少于标示重量,运输过程中注意防止雨淋,严禁尖锐物撞击或重抛。 产品应储存在通风、干燥、防曝晒的仓库内,避免重压。 4.对本标准的补充意见。 4-1 关于标样陶瓷色料用,标准检测用坯土和标准检测用基釉。 经鉴定并定型后,抽取若干数量封存并记录批号,留作该品种每次检验时的标准对照样称为标样。 鉴于我国陶瓷色釉料行业生产厂家众多,有不少厂家没有标样或虽有但同一类别不同时期生产的差别也相当大,即产品的质量不稳定,为了便于比较,建议今后有条件时在行业内设立可参照的参比标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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