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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经适房)管理办法公开

  2007/12/14  [访问本页PC版]

    【 www.FsTaoci.Com 】近日,建设部等9部委将11月19日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开。新办法对回购、面积、骗购等多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尤其指出,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房要给需要的人

      新经适房是有限产权

      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条件1: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者

      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条件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者

      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按政府所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条件3: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者

      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已售经济适用房不回购

      那么,新办法出台前买的经济适用房还能出租出售吗?对此,新办法明确,“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单套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处罚规定

      处罚1

      未取得资格购房

      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交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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