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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2007/7/26 [访问本页PC版]第十五条 专项用费分级征收。省(部)属单位的建设工程,由省墙改管理机构征收。西安市以外的省(部)属单位的建设工程专项用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墙改管理机构代收;地市、县(市、区)的建设工程,分别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墙改管理机构征收。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征收专项用费,应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 县(市、区)墙改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征收的专项用费扣除已退还部分后,15%上缴地市墙改管理机构;地市墙改管理机构收取县(市、区)上缴的专项用费和向建设单位征收的专项用费扣除已退还部分后,15%上缴省墙改管理机构。上缴计算基数为当年收缴专项用费总额扣除当年返退部分后的余额数。当年上缴的专项用费下年1月底前足额上缴。 第十七条 专项用费必须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建筑事业,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缴专项用费: (一)道路、桥梁、航道、给排水设施等建设工程; (二)农田水利建设工程; (三)环境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建设工程; (四)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建设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的其他工程。 第十九条 按规定返退建设单位后剩余的专项用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开发及推广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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