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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

  2007/7/26  [访问本页PC版]

        经审查住宅商品房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第六条 分期建设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可以分期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分期入住。

        第七条 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按幢发放。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该幢住宅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各配套单位应当签订配套合同。配套合同应当载明配套费用、配套工程交付使用的日期、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国家和本市对配套费用的标准有规定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

        配套合同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配套合同的约定支付配套费用。

        各配套单位应当按配套合同的约定履行配套义务,并自配套工程竣工并具备使用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配套证明。

        配套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未按配套合同的约定履行配套义务或者配套工程竣工并具备使用条件后未按规定出具配套证明的,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造成的损失,由配套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月2日 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同时废止。 

    End -- 佛/山/陶/瓷/网/www.FsTao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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