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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处理管理规定2007/7/26 [访问本页PC版](十六)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对发现有突出问题或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依据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其行为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警示信息系统;同时,要及时向市建委进行书面汇报,并注意采取有效方式控制事态发展。 (十七)工作中发现被投诉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八)对已处理的投诉材料要装订存档,便于日后查询。系统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并与存档的书面材料主要内容保持一致。 End -- 佛/山/陶/瓷/网/www.FsTaoC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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