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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

  2007/7/26  [访问本页PC版]

        (六)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七条 专家的义务:

        (一)根据专家库专家抽签结果,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组织下,参加评标;

        (二)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评标纪律,对评标工作的全过程保密;

        第八条 在职的国家公务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的相关专业的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招标,如专家库暂无同类专业专家时,可以由招标人推荐专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或有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评标工作。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由交易中心负责通知专家本人。专家应准时参加评标工作,若无故缺席,或连续三次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收回聘书。

        个人评标结果,应有专家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

        第十四条 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交易中心应建立专家个人档案,实行专家评标业绩记录制度,将专家评标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考核。对评标明显不公正或无理废标两次以上(包括两次)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三年内不得受聘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 专家评标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其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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