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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如何规避欠薪风险

  2008/1/23  [访问本页PC版]

    避免个人行为

    民营企业老板对经理人的确存在着不信任,但这种对经理人的担忧也不无道理。

    “既然你应聘为经理人,那么就应该对企业和资本负责。”沈志义说,经理人不能用个人行为混淆了其应该为企业承担的责任。

    而在宋先生的案例中,纠纷的原因,恰恰就是公司接到员工举报,认定宋先生伙同女儿挪用公司资金。“如果经理人的行为偏离了企业责任,就应该承担起责任。”专家建议,民营企业经理人受聘后,首先要担负起责任,不能以权谋私,危害企业的利益,同时,也不能为了企业的利益而违背法律准则一旦因双方发生分歧,经理人不得已离职,要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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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责权利

    对于民营企业家来讲,他们希望职业经理人具有更强烈的责任感和适应能力,发挥他们最大效用,短期内提升经营业绩而对于经理人来说,常常会发现事情并不像自己想象的那样,企业的管理、文化和人才上有很多不可扭转的问题。

    一旦公司业绩没有达到预期,民企老板和经理人之间的矛盾很容易激化,经理人受制于老板,常常会出现薪资矛盾。

    如果经理人是按照公司行为操作,但仍然出现了公司利益受损的状况,经理人是否应该做“替罪羊”?沈志义认为,在责任认定时,要分清楚公司的问题来自于资本运作还是经营管理。是资本运作失误还是经营失误?这无法从合同上体现出来,也直接导致了经理人被追究责任的风险存在。

    永远不要求“忠诚”

    以往经理人带领团队集体跳槽的案例也并不是少数。人们往往指责经理人缺乏职业精神,对企业缺乏“忠诚度”。沈志义说,是到了该改变这个观念的时候了。

    在他看来,企业与经理人之间的“忠诚”是不现实的,经理人的劳动归其自己所有,他付出应该付出的劳动能力和技术等,没有义务将自己全部奉献给企业。“在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下,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如何付出劳动能力、技术等。”

    因此,要求经理人与企业之间“忠诚”,不如要求经理人“诚信”。让经理人忠诚于自己的职业而非某个企业。“假如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诚信不应该是奖罚的标准。”沈志义说。他认为,对于经理人来说,企业应该要求其在某些技术上保证诚信,比如情报、机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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