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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信用担保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2008/2/4  [访问本页PC版]

    【 www.FsTaoci.Com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信用经济,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是其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以建立信用担保体系为切入点,营造有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服务环境和信用环境,对于最终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日本、美国、欧洲等一些国家很早就开展了信用担保业务,积累了一定经验,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对发展和壮大我国的信用担保业务,建立信用担保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日本的信用担保政策

    日本拥有被概括为一项基础、三大支柱的信用支撑系统,保障信用保证制度正常发挥作用。一项基础即基本财产制度。日本信用保障协会的基本财产由政府出资、金融机构摊款和累计收支余额构成,并以此作为信用保证基金,承保金额的法定最高限额为基本财产的60倍。国家立法明确规定各都道府县政府给信用保证协会补充资本,列入预算。金融机构出捐负担金,成为信用保证协会资产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三大支柱分别是(1)信用保证保险制度。政府出资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保证保险。当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实行信用保证时,按一定条件自动取得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信用保证保险。由协会向公库缴纳相当于保证费收入40%的保险费,当保证债务实行代偿时,由保险公库向保障协会支付代偿额70%的保险金,如果代偿后债权最终回落,协会将保险金归还保险公库。这样,能提高信用保障协会的信用保障能力和收支平衡能力。(2)融资基金制度。信用保证协会通过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从政府筹措的借款,存入相应银行,由于金融机构派生存款的放大能力,可以按多倍的乘数效应为银行作担保放款提供资金来源。信用保证协会筹措融资基金执行政策性利率,转存金融机构实行商业性利率,两者利差进一步提高了信用保证协会收支平衡能力。(3)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指对于信用保证协会代偿后取得求偿权而不能回收的损失,最终由政府预算拨款补偿。综合起来,信用保证基金制度和融资基金制度解决了信用保证的实力、融资来源,并通过存款业务提供业务运转所需经费。信用保证保险制度和损失补偿金制度分担并最终承担了信用保证风险,保证了信用保证协会作为独立法人具有极强的公共保证能力和无可置疑的信誉。

    二、美国的信用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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