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应继续大幅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同时扩大征收范围,并将计税方式由“从量计征”转变为“从价计征”,从而在税收上遏制高耗能企业的超额收益。
四是应完善增值税政策,允许企业抵扣其购置的节能减排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并进一步完善废旧物资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赏罚并举使高耗能企业由被动节能向主动节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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