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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慎将纠纷交给法院 浅谈诉讼五风险

  2008/4/26  [访问本页PC版]

    【 www.FsTaoci.Com 】“你不按合同付款我就去法院告你!”,“你已侵犯了我的权利,我要去法院告你!”,“你若不向我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我就去法院告你!”,类似的话,想必不少人皆十分耳熟。去法院告状真的就那么惬意舒怀,真的就那么如愿以偿,真的就那么扬眉吐气,真的就那么潇洒自如?我要告诉你:非也!你若将纠纷交给法院,风险将形影相随,烦恼可能会接连不断。

     

    将纠纷交给法院处理,也即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风险有五:

     

    一、诉讼的风险。

    诉讼皆有风险,这是定律。诉讼就是法院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纷争进行裁判的活动,证据的收集与提供,事实的调查与认定,法律的理解与适用,遵循的是一套不同于生活常识的规则。在司法实务中,情与法、理与法互不相容的情况比比皆是。我接触过这样一单案子,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12万余元一年有余,甲公司已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已经将发票向国税部门作了抵扣,甲公司多次催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只要甲公司同意将2万多元的零头折扣掉,乙公司马上支付10万元货款,甲公司不从,最后选择了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计人民币近14万余元。该官司最后以甲公司败诉而收场。于情于理,这样的判决结果谁也想不通,甲公司就是输在法上。在该案中,我是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我知道,甲公司律师的代理存在四大不足:一证据提交不足,二证据分析不足,三事实认定不足,四法律依据不足,乙公司针对这些不足一一进行反驳,甲公司的案情构架不经一击,最后轰然倒塌。

     

    二、低效率的风险。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这是一句尽人皆知的口号,在信息瞬息万变、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今,它更是揭示了经营万象背后的经营本质。但是,时间在诉讼面前,就象花草在阳台面前,可有可无效率在诉讼面前,就象远古在现世面前,被人遗忘。我们来看民事诉讼法对审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前述四个条款具体规定了民商事案件一审、二审的审限:若是适用普通程序,一审的最长审限是:6个月+6个月(本院院长批准)+再延长(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审的最长审限是:3个月+延长(本院院长批准)若是简易程序,一审的最长审限是3个月,二审的最长审限是3个月+延长(本院院长批准),若转为普通程序,则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将上述最长期限用完,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由于案件数量比较多,法院能够在最长期限内下判,就算是当事人走运了。问题还在于,法院超期结案的现象并不鲜见,二审法院超期结案的现象尤其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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