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区在建工程 承发包双方应如何分担地震损失
《建筑时报》 2008/6/26 [访问本页PC版] 此外,根据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各自承担的原则,除因地震引起第三人的伤亡由发包人承担外,在工地的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劳务分包等单位因地震造成的损失也各自承担。这里也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地震造成承包人租赁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损坏或损毁,根据不可抗力造成损失自行承担的原则,承包人同样有理由要求出租单位承担此部分损失,但应当及时通知出租单位。
通常情况下,工程在建发生地震时现场由承包人占有并管理,因此,承包人的通知义务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定义务。对此,通用条款对承包人的责任有具体要求。通用条款第39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七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此条规定应引起承包人的高度重视,根据此项规定,只要承包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承包人也同时获得了要求发包人给以协助的权利。例如,如果采取措施需要大型塔吊,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给以租赁的协助如果劳务单位或农民工遭受损失,承包人也可要求发包人先行协助救援并承担相应费用。
处理地震造成承包人损失时还涉及到一个法律的专门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财产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财产所有权在这里指建筑物本身,发生地震时工程是否已通过验收并不重要,是否已交付才是分水岭。如果工程仅通过了验收而没有交付,其地震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工程已经交付,则地震造成的损失就由发包人承担。而如果工程并没有通过验收但发包人已经使用,因地震造成的损失依法也应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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