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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2008/7/3 [访问本页PC版]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各省(区)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2.20分钱、广西自治区2.99分钱、云南省2.80分钱、贵州省2.90分钱、海南省2.90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六。 五、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六、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云南省非普工业、非居民照明和商业三类用电统一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目录电价表中“大工业电价”类别。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拉开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八、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nd -- 佛/山/陶/瓷/网/www.FsTaoC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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