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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陶瓷信息》  2008/8/15  [访问本页PC版]

    【 www.FsTaoci.Com 】历经14年打磨、素有 “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国 《反垄断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今后,企业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操纵价格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

    自8月1日起,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将正式实施。尽管就目前我国的法律体制、市场状况和执法机制而言,《反垄断法》尚不能完全发挥“经济宪法”的作用,但该法作为市场竞争法律制度的核心,无疑会对我国培育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重要作用,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和经济的发展。

    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各国反垄断法的实体法一般都有以下内容:禁止垄断协议、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对行政垄断等。我国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任何经营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当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都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的目标在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其本身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反垄断法》不反对更不禁止企业合法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只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关于对经营者的控制和审查,《反垄断法》强调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三是《反垄断法》在禁止垄断协议的同时,对中小经营者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所达成的协议则不予禁止。四是《反垄断法》通过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有利于企业对全国乃至全球资源进行优化整合,从而有利于我国企业做大做强。

    这部新法律首次涉及了能源、电信等支柱性行业。按照中央提出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深化石油、电信、民航、邮政、烟草、盐业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形成竞争性市场格局”的要求,在国有经济占支配地位的行业中,也要引导、推进不同经营者之间开展竞争。为此,《反垄断法》在“总则”中专门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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