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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全文公布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新闻网  2008/8/29  [访问本页PC版]

    【 www.FsTaoci.Com 】中新网北京8月29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最后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循环经济促进法》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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