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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中国陶瓷行业特色区域称号规范的准则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  2009/11/7  [访问本页PC版]

    9、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保护措施到位。

    10、具有完整的统计数据和健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三章 授名内容

    第四条  陶瓷行业特色区域称号的授名分为“都”、“基地(城)”、“乡(镇)”三类。

    第五条  按陶瓷及相关产品进行专业分类。

    第六条  特色区域称号冠名前加“中国”字头。授名为“中国+产品种类+地域名称”。

    第四章 授名程序

    第七条 申请

    以所在县或地级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的名义向中国陶瓷工业协会正式提出申请,按照本《规范》的相关标准进行自我评价,说明申请理由。

    第八条 考评

    根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授权,由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牵头,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考核,提出考评报告和审查意见。

    第九条 批准与发证

    由中国陶瓷工业协会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正式批准后,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共同授予特色区域称号,颁发区域牌证。

    第五章 管理

    第十条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特色区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负责,并定期向授名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获荣誉称号的特色区域不搞终身制,需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复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消其称号。

    第十二条 特色区域称号变更或提升(如基地变都)需履行授名的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为确保公正性,除荣誉称号考评所必需的费用外,不向授名地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受权负责对获得称号的陶瓷行业特色区域,依据《规范》进行监督、服务,以保证特色区域称号的严肃性及规范运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中国陶瓷工业协会报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中国陶瓷工业协会。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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