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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律师张毅:欧盟反倾销规则主要有三个特别之处

  2010/6/16  [访问本页PC版]

    c、反倾销税率仅给生产商:

    在生产商通过贸易公司出口的情况下,反倾销税率仅给予生产商。而印度反倾销调查会给予联合应诉的生产商和贸易商捆绑的反倾销税率。

    由于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应诉企业就要回答和提交抽样调查表,而往往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中国涉案企业还未决定是否参与应诉,这就在时限上给应诉企业和律师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同时,分阶段回答不同的调查问卷,应诉企业也应严格遵守相应的程序性时限要求,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合作企业。同时,与韩国、泰国和巴基斯坦相比,欧盟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应诉企业需单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或者单独税率,从而使欧委会接受自身的内销数据和成本数据。欧委会制定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五条标准”,对企业的公司性质、财务体系和财务记录等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一些国有企业及财务制度和财务记录不是很完善的企业很难通过“五条标准”的检测。

    陶城报:作为经验丰富的负责欧盟反倾销案的律师,您能否给企业提些建议?

    张律师:首先,了解欧盟反倾销应诉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特点:

    1、由于欧盟只有可能给中国应诉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自营出口或者通过贸易公司出口欧盟企业)单独优惠反倾销税率,因此贸易公司或者不直接向欧盟出口生产型企业单独应诉都没有意义。

    2、由于本案涉案和应诉企业可能很多,欧盟会采取抽样调查的可能性很大,因此需要企业在应诉前就考虑好是否愿意被抽样调查,因为被抽样调查意味着需要承担更大的工作量和费用(被确定抽样企业必须提交市场经济地位和/或单独待遇申请问卷并接受实地核查),但也可能会获得其他所有没被抽样的应诉企业不可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而带来的较低甚至零税率,而应诉没有被抽样企业最终会获得抽样企业的加权平均反倾销税率。

    3、通过贸易公司出口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如果不愿意被抽样调查,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采取技术手段在合法的前提下规避获得被抽样调查的可能性,因为如果被确定为抽样企业再反悔就会被认为是不合作企业而被征收最高额的反倾销税。

    4、自营出口或者获得通过贸易公司间接出口的生产企业如果愿意被抽样调查,则要尽量在抽样问卷中提交自己直接和间接的出口数量和内销数量以获得代表性,也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提交其他信息证明自己具有其他方面的代表性。

    其次,自营出口或者获得通过贸易公司间接出口的生产企业如果愿意被抽样调查一定要在提交抽样问卷前对自身的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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