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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某陶瓷公司做饭女工送餐返家途中遇车祸

  2012/11/26  [访问本页PC版]

    法院认定属于工伤身亡

    陶瓷公司认为不应再为小菊的父母支付相关款项的理由是:首先,陶瓷公司与小菊之间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小菊在非劳动时间、非上下班时间因交通事故身亡,不应当构成工伤;其次,即使小菊的死亡构成工伤,但两被告已经获得第三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不应再向陶瓷公司主张赔偿。

    对此,小菊的父母认为,小菊与陶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小菊应属工伤身亡。

    琼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于不久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陶瓷公司支付两被告因女儿小菊工伤致死依法获得的丧葬补助金12858元;陶瓷公司支付两被告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各240元;陶瓷公司支付小菊工伤致死依法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9080元。

    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向本报记者介绍,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该法官称,即使受害者获得双份赔偿,也没有损害赔偿者的权益。所以,小菊的父母虽然与第三人达成了侵权损害赔偿的意见后,并实际取得第三人即侵权人的赔偿,也并不影响其向陶瓷公司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付。

    琼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小菊与陶瓷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的事实,已经在之前的法院判决及劳动部门的认定中予以认定,小菊在陶瓷公司从事的劳动性质是做中餐和晚餐,并负责给陶瓷公司员工送饭;小菊在事发时,适逢给职工送午餐返回家的途中,故其在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碰撞致死应属于工伤。所以,陶瓷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还认为,由于职工在执行任务时因第三人原因死亡的,一方面可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

    End -- 佛/山/陶/瓷/网/www.FsTao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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