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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供电局在里水、杏坛举办讲座 提高用电企业依法用电的意识

广州日报  2016/10/31  [访问本页PC版]

    随后,供电部门请电表生产厂家进一步检查,确定电表被人改动过,证实边某的确存在窃电行为。供电局掌握边某窃电事实后,立即向市公安报案。公安局经过充分取证后,查实边某共窃电2.77万度。后边某以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类似的个案中,涉事的企业,不少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佛山市公安局法制处相关负责人称,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果客户擅自迁移或操作计量、负控供电及客户受电的设备,就会改变原先确定的电能损耗的分担,影响计量装置的准确性,使其不计量或少计量。

    因此,在计费电能表装好后,用户应妥为保护,不应在表前对方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因用电人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由用电人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擅自更动、迁移或操作计量、负控供电及客户受电的设备,每移动一次,居民用户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佛山市公安局法制处相关负责人提醒。

    普法: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属于违约用电

    据介绍,讲座中,供电部门和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还通过设置有奖问答等鲜活的形式,加深了工业园区用电企业的管理者或电气管理人员对违约用电以及窃电等非法行为的理解和印象。

    “违约用电是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主讲人称,违约用电包含“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等多种形式,需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于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而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比如说,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稻田排灌及脱粒用电、一般工商业等五大类用电,改变用电类别,需提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主讲人举例称,没有到供电部门办理用电变更手续,私自在低价线路上接用高电价用电设备,就属于擅自改变用电类别违法用地行为,不仅要承担差额电费,还要承担二倍差额电费违约金。

    感受:切勿贪图眼前小利,以身试法

    讲座中,警方也重点提醒企业切勿窃电。据介绍,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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