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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陶瓷企业集体涨价15%应对成本上升

  2016/11/10  [访问本页PC版]

    第七条: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企业必须加强企业管理,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断完善各种体系、产品认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抵制不符合产品质量、环保标准的供货要求。

    第十条:企业要努力发展高新技术、倡导生产、销售环保产品。

    第十一条:企业要自觉尊重并维护知识权。要以合法公平的方法获取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十二条:企业要遵守广告法,不做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声誉。不使用虚假证件。

    第十三条:企业要增强环保意识,不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料,生产过程中不污染环境,尽可能利用各种废料,不向市场提供有毒有害、损害消费者健康和损害环境的产品。

    第十四条:企业要遵守市场法规,同时应按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企业要维护本行业利益,不做有损本行业形象的事,违犯以上规定的,经协会决定,将受到以下处分:1.警告;2.处罚;3.通报批评;4.媒体公告不诚信企业黑名单。

    第十六条:积极参与多方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规则的制定并自觉遵守。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七条:湖北省陶瓷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陶瓷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协会每年对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在产品创新、质量可靠、供货及时、服务周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会员进行表彰,并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九条: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条: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二条: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湖北省陶瓷工业协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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