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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银行间外汇市场业务操作指南》

  2016/6/21  [访问本页PC版]

    2、柜台外汇期货交易应当为有固定票据期限和预定到期日的非标准化交易。

    3、授权交易商向最终用汇者出售柜台外汇期货,必须以贸易交易(有形或无形)或真实投资为基础。

    4、fmdq应当为柜台外汇期货及其他外汇衍生品的估值和结算提供适当的基准。

    5、柜台外汇期货和远期外汇计入授权交易商外汇头寸。

    6、为了提高市场流动性,授权交易商可运用外汇即期交易对冲远期直接汇率、柜台外汇期货和外汇期权等。

    7、持有资本输入证书(certificates of capital importation)的外资组合投资人(fpis)可外部结算柜台外汇期货。结算金额应当获得一份《fmdq柜台外汇期货结算建议》作为证明。

    8、fmdq应当出台详细的外汇期权注册与操作规范,并与市场共同推动风险管理产品及相关指南的出台。

    (三)外汇交易头寸

    1、尼日利亚中央银行2015年1月12日公告(ted/fem/fpc/gen/01/001)规定,授权交易商(外汇主交易商和非外汇主交易商)据通知对每日的银行外汇交易头寸进行审查。授权交易商可将其未受损失的股东资金最高限额的0.5%或-10%作为其外汇交易头寸限额(foreign currency trading position limits),以保证当日收盘时的流动性。

    2、授权交易商需要更高的头寸限额来吸纳客户交易时,可与金融市场部门负责人(director, financial markets department)取得联系。当该头寸限额的请求被评估为有效时,金融市场部门负责人应当即时通过信息或邮件方式告知获批结果。授权交易商必须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请求,金融市场部门负责人根据交易规模的预计失效时间,决定临时头寸限额的有效期间。

    3、授权交易商应当将当日的外汇买卖收益提交央行。

    4、银行间资金不得出售给外币兑换所(bureaux-de-change)。

    5、央行公告(ted/fem/fpc/gen/01/010)所称不允许取得外汇的41种商品,仍未不得进入尼日利亚外汇市场。

    6、支付进口关税适用央行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即日银行间外汇收盘汇率。

    (四)尼日利亚央行的干预

    1、央行通过以下途径介入外汇市场:

    (1)银行间外汇市场。

    (2)二级市场干预销售(secondary market intervention sales, smis)。

    2、银行间外汇市场

    (1)央行保留对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干预的权利。央行可根据《外汇主交易商指南》中所称标准数额(standard amounts)的有效双向报价,以买卖现汇方式干预市场。

    (2)央行可通过fmdq的汤森-路透订单系统或经央行批准的其他系统对非标准数额(non-standard amounts)外汇进行定价的方式干预银行间外汇市场。

    (3)央行与外汇主交易商的现汇交易不应存在预设价差。

    (4)央行可根据符合《外汇主交易商指南》中所称标准数额的有效双向报价,以买卖远期外汇的方式干预市场。

    (5)为了加强流动性,央行可通过每日的fmdq的柜台外汇期货交易与报告系统(otc fx futures trading & reporting system)买卖无本金交割外汇期货(买入或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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