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取消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资格,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出具否定性意见,并建议对环保不良企业不予授予先进企业或个人的荣誉称号。
4、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承诺书。
5、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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