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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川浙等地陶企请注意!第四次环保督查即将启动陶瓷信息报 2017/8/1 [访问本页PC版]本报记者从环保部网了解到,其7月14日发布的通报,截止6月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8个城市已经核查出“散乱污”企业17.6万家,其中要求,对无法升级改造达标排放的企业,今年9月底前将一律关闭,对要关停的企业必须实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场地。 环保督察主要检查八大方面 一、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1、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2、污水排放口监察 1)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 4)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5 ) 检查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 6 ) 检查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3、排水量复核 1 )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2 )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3 )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4、排放水质 1 )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2 )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3 )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4 )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1 ) 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2 ) 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用情况。 二、废气污染检查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1、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1 )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2 )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2、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1 )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2 )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3 )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3、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销、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4、废气排放口 1 )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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