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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区域禁止新建大气重污染项目

  2018/9/11  [访问本页PC版]

    【 www.FsTaoci.Com 】2018年9月5日,《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广东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草案,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乙烯生产、造纸、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采取有利于燃煤总量削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改进能源结构,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钢铁、化工、陶瓷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及锅炉项目,应当按照要求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或者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使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或者省明确要求的超低排放限值。

    关键词 能耗污染

    将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草案多项规定“剑指”能耗污染,意图通过降低能耗来推动减少工业污染。

    比如,草案提出,我省将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省市县三级政府分别制定不同措施,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其中,省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明确实施途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燃煤总量削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改进能源结构,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

    对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服役到期的燃煤发电机组,应当按期关停退役。同时推动服役时间较长的燃煤发电机组提前退役。

    此外,草案提出,禁止在珠江三角洲区域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或者企业燃煤燃油自备电站,并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

    关键词 机动车污染

    地级以上市可限行高排放车

    对于城市机动车污染防治,草案专门制定“低排放控制区”条款,规定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高排放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者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草案规定的高排放车包括以下5种: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国家要求淘汰和鼓励淘汰的排气污染严重的机动车。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以下的机动车。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超过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高排放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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