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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房租应兼顾租赁双方利益

  2020/4/10  [访问本页PC版]

    如果租赁物并非无法实际使用,由于此时出租人已经向承租人履行了提供租赁物的义务,按照租赁合同,承租人的房租支付义务一般不能被减免。但是如果由于疫情导致客流减少,承租人营业收入产生重大减损的,承租人再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房租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公平,此时如果承租人请求减免房租,司法机关应该根据情事变更原则酌情调整房租。

    政府提供财政补贴

    减免房租平衡利益

    减免房租的呼声出现后,房东的利益也受到关注。不少人在社交平台上表示,“房东也要过日子吃饭”“减免房租伤害房东”“房东也得还贷款”。

    对此,韩英伟认为:“对于租住型承租人,租用属于自住,此次疫情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房屋而造成损失,但该损失并没有导致承租人收入减少,增加过多经济压力。如果全部免除房租,就相当于让出租人承担全部风险,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不符。此种情况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确定能否免除部分房租。”

    此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提出,各地可对减免房租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程科建议,在房租被减免之后,为了平衡房东的利益,可以考虑由政府相关部门对出租人进行适当的补贴,补贴的形式可以是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记者韩丹东实习生尹玉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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