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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市市场监管局12315消费投诉举报分析报告(9月份)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1/10/12 [访问本页PC版](二)服务类投诉分析 2021年9月份,滁州市12315热线共受理服务类投诉364件,占投诉总量的28.46%。其中,餐饮和住宿服务、物业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三名。 餐饮和住宿服务投诉74件,占服务类投诉的20.33%,主要反映商家不履行承诺,菜品中有异物,卫生差,欺骗消费者等问题。物业服务投诉36件,占服务类投诉的9.89%,主要反映了物业收费问题。教育培训投诉36件,占服务类投诉的9.89%,主要反映了充值卡退费、虚假宣传等问题。 三、消费举报分析 (一)举报类型分析 2021年9月份,滁州市12315热线共受理商品类举报322件,占举报总量的83.85%。服务类举报62件,占举报总量的16.15%。 (二)举报热点问题 2021年9月份受理举报中,举报问题前五位是广告违法行为(195件),食品问题(42件),产品质量违法行为(30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19件),违反登记管理行为(16件)。 四、典型案例 滁州市市场监管局调处购买瓷砖商家拖延不发货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9日,消费者吴先生拨打12315热线反映其9月2日在该商家购买瓷砖,商家称当天已发货,但实际消费者付款后商家并未发货,消费者与商家协商,但商家一直推脱,最终消费者要求商家退款,商家同意月底退款,但一直拖延。消费者向商家入驻的商场反映未果,投诉到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希望工作人员能与商场负责人一起找商家帮忙解决问题,尽快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市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与商家所在辖区南谯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调查处理。经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长达半年多次从中调解,经协调,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商场三方达成一致协议。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货款退还给消费者,如经营者未按时退款,则由其入驻的商场承担退费责任。最终于2021年6月,经营者将货款共计17600元退还给消费者。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商品并付款后,经营者应履行合同约定为消费者提供货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经营者拖延不提供货物,不退款的行为,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维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柜台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所以,在经营者不履行退款义务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场承担退费责任。(张稚 通讯员 安徽滁州市市场监管局 李美娜) End -- 佛/山/陶/瓷/网/www.FsTaoC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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