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实务2007/10/2 [访问本页PC版]【 www.FsTaoci.Com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一、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一)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三、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出资额在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 2、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3、专业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4、从事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企业。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1、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
![]() |
相近最新资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