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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2007/10/5  [访问本页PC版]

    1.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进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进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2.国务院规定的实行限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省、市侨办的批准文件。国务院未规定限额的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五)、其他贸易方式项下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其他贸易方式包括补偿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组织或政府间无偿援助、经贸往来赠送、我国驻外机构及劳务承包调回、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而进口生产用机电设备或因故转内销等。

    2.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出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出口配额证明》。

    3.配额管理一般商品,申领单位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进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六)租赁贸易项下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行为归口管理部门的批件和租赁公司的对内对外租赁合同。

    二、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

    凡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以下规范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一)进口商:应填写经外经贸部批准或核定的进出口企业名称及编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也应填写公司名称及编码非外贸单位进口,应填写“自购”,编码为“00000002”如接受国外捐赠,此栏应填写“赠送”,编码为“00000001”。

    (二)收货人:应填写配额指标单位,配额指标单位应与批准的配额证明一致。

    (三)进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编排。

    (四)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一般为一年(另有规定者除外)。

    (五)贸易方式:

    此栏的内容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协定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际租凭、国际贷款进口、国际援助、国际招标、国际展销、国际拍卖、捐赠、赠送、边境贸易、许可贸易等。

    (六)外汇来源:

    此栏的内容有:银行购汇、外资、贷款、赠送、索赔、无偿援助、劳务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租赁等填写“外资”对外承包工程调回设备和驻外机构调回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公用物品,应填写“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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