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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申领须知2007/10/5 [访问本页PC版](七)报关口岸:应填写进口到货口岸。 (八)出口国(地区):即外商的国别(地区)。 (九)原产地国:应填写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别、地区。 (十)商品用途:可填写:自用、生产用、内销、维修、样品等。 (十一)商品名称和编码:应按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填写。 (十二)规格、型号:只能填写同一编码商品不同规格型号的4种,多于4种型号应另行填写许可证申请表。 (十三)单位:单位指计量单位。 各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由外经贸部统一规定,不得任意变动。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计量单位的不一致时,应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非限制进口商品,此栏以“套”为计量单位。 (十四)数量:应按外经贸部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十五)单价(币值):应填写成交时用的价格或估计价格并与计量单位一致。 三、进口许可证更改、展期、遗失的处理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领取进口许可证后,因故需要对进口许可证更改、延期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申领单位因故需要更改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进行。申领单位应填写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按表中要求填写清楚,连同原许可证第一、二联交原发证机关。 2.更改进口商、收货单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等内容,须重新申领进口许可证。 3.进口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延期,申领单位一般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合同。如确实签定了进口合同,发证机关可视情况给予延期,最长延期半年,延期后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内未签定合同,不得再申请展期。 (二)申领单位如丢失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由发证机关审查确属丢失后按规定办理。 四、申领单位的法律责任 申领单位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进口许可证,对违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End -- 佛/山/陶/瓷/网/www.FsTaoC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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