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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当事人和一般业务的程序2007/10/5 [访问本页PC版]信用证的开证方式有信开(openbyairmail)和电开(openbyte1ecommunication邮)两种。前者是指开证行以航邮将信用证寄给通知行电开即是由开证行将信用证加注密押后以电讯方式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请其转知受益人。电开方式又分“全电开证”和“简电开证”。“全电开证”是将信用证的全部内容加注密押后发出,该电讯文本为有效的信用证正本。“简电开证”是将信用证主要内容发电预先通知受益人,银行承担必须使其生效的责任,但简电本身并非信用证的有效文本,不能凭以议付或付款,银行随后寄出的“证实书”才是正式的信用证。如今大多用“全电开证”的方式开立信用证。 c.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经核对签字印鉴或密押无误,应立即将信用证转知受益人,并留存一份副本备查。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将信用证直接转交受益人另一种是当该信用证以通知行为收件人时,通知行应以自已的通知书格式照录信用证全文经签署后交付受益人。这两种形式对受益人来说,都是有效的信用证文本。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通知行无法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开证行说明它无法鉴别,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受益人,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未能鉴别该证的真实性。 d.交单议付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进行审核,如发现信用证中所列条款内容与买卖合同不相符合,或者不符合有关国际惯例(主要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应即通知申请人要求修改,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修改申请书,开证行作成修改通知书后按原来信用证的传递方式交付通知行,经通知行审核签字密押无误后转知受益人。 受益人对信用证的内容审核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审核后可以接受,即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发运货物,缮制并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或不开汇票,视信用证规定),连同信用证正本和修改通知书(如果有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递交给通知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银行或信用证中指定的议付银行办理议付。 议付是受益人利用信用证取得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即由受益人向上述当地银行递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银行在单证一致的前证下,扣除了预付款的利息和手续费后,购进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和全套单据。俗称“买单”,又称“出口押汇”。议付是可以追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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