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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当事人和一般业务的程序

  2007/10/5  [访问本页PC版]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清楚表明适用于议付,则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了付款责任。如果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表明该证适用于付款或承兑方式,则开证行并不对买单银行承担信用证所规定的付款责任,该行此时可作为汇票的善意持票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人向开证行索偿。

    即使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议付行,议付行也不承担必须议付的责任。信用证也不禁止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但通常议付是受益人获取货款的一种最为安全快捷的方式。

    e.寄单索偿

    议付行议付后,取得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即可凭单据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请求偿付货款。如果开证行未在信用证内指定其他银行,则议付行应将单据寄交开证行若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一家付款行,则议付行应将单据寄交指定付款行。收到单据的开证行或付款行,在审单无误后,即应将款项偿付给议付行。若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一家偿付行,则议付行应向开证行寄单,但同时又向偿付行发出索偿通知,偿付行在接到索偿通知后,按其与开进行的事先约定,向议付行偿付如偿付行拒绝偿付,开证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和付款行的付款,是不可追索的。

    开证行或付款行如发现单据和信用证不符,应在不迟于收到单据的次日起7个营业日内通知议付行表示拒绝接受单据,如果能在该期限内表示拒绝,则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f.申请人付款赎单

    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偿付后,即通知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人应到开证行审核单据,若单据无误,即应付清全部货款与有关费用(如开证时曾交付押金,则应扣除押金的本息),若单据和信用证不符,申请人有权拒付。申请人付款后,即可从开证行取得全套单据。此时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因开立信用证而构成的契约关系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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