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新举措
2007/12/12 [访问本页PC版] 据悉,按照“逐级推广”的原则,第一步由省辖企业、杭州市所有出口企业首先试点运行,自9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日期为准)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成功后将扩大到全省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这将彻底取消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人工处理和手工传递,使出口退税环节进一步简化,出口退税服务进一步优化,真正惠及全省广大出口企业。
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须知
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无纸化核销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一是对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且自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出口企业以及有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六类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必须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日起9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收汇核销其他出口企业必须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日起18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收汇核销便于国税局和外汇局之间实现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的及时传输二是各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正式申报时必须将2007年9月1日以前和2007年9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的单证资料分别装订三是“90天收汇核销”审批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如果符合“180天收汇核销”条件,可以向国税局税源管理三科申请“180天收汇核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四是收汇核销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企业需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或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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