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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税政策

  2020/8/16  [访问本页PC版]

    【 www.FsTaoci.Com 】

    关税税则:

    协调制.自1980年7月1日起,按成交价征税. 自1990年以来,美国开 始使用《协调制度》或HS制度下的关税税则,从而代替了原来的《美 国税则》.协调制税则是国际通用的关税税则,它改善了进口统计的分 类,也可满足海关的使用要求.《协调制度》税则美国文本共将商品分 为22类、97章.

    海关估价方法

    美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的主要依据之一是该批进口货物的海关价 值.海关评估进口货物价值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第 402节有关估价的条款,这些条款曾在1979年贸易协议法中得到修正. 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评税的价值基础是货物的交易价值;如果交易价 值不能确定,则可根据特定的二级基础对进口货物进行评税.这些二级 价值基础依次为相同货物、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

    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指的是该批货物被出售以输往美国时实际支 付或准备支付的价格,其中应包括买者承担的包装费、买者支付的所 有佣金、特许费和卖者因进口货物后来又再卖、转让或利用而应支付 的费用;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海关可根据以前进口过的相同货物的 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没有可比的相同货物交易价值,则可根据相似 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相同或相似货物交易价值都不能确定, 则可根据推论价值计算.推论价值指的是进口货物在美国再卖时的价 格,其中应减去佣金或利润和管理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海关关税和 联邦纳税、深加工后的增值.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的最后一个基础是 推算价值,即生产该批进口货物过程中原料、制造处理、利润和管理 费用、包装等费用的总和.如果进口商请求优先以推算价值评估进口 货物的价值,海关可以颠倒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的先后次序.

    如果进口商品依照税则从表价税率全部地或部分地应征关税,由必须 应用有关的税率来确定该项商品的应税价值.海关确定应税价值的过 程被称为海关估价.

    海洋运费、海上保险费和其它出口后各项费用,是不包括在应税 价值之内的.换言之,应税价值通常是决定于外国出口港口的离岸价格.

    根据修改的第402款的估价,1979年贸易协定法修改的第402款建 立了5项估价标准或方法法,与一个包罗一切的条款一起使用,后者只 有在其它标准下不能完全适用时才能使用.第一条标准即进口商品的 成交价格是主要的标准.其它各条标准都是可选择的,按照顺序依次 优先适用.这就是说,如果主要标准不能用时,适用时特定的商品的第 一个选择就成为估价该商品的唯一方法.修改的第402条款新规定新 估价标准或方法的次序如下: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同商品的成交价 格;相似商品的成交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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