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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经贸制裁制度

  2007/9/3  [访问本页PC版]

    【 www.FsTaoci.Com 】

    一、美国的主要经贸制裁法规

    根据美国贸易法规,所谓的不公来贸易行为,可以分为补贴、倾销、侵犯美国人民的知识产权与损害美国根据贸易协定所应享有的利益等类型,其相应采用经贸制裁法规主要有:

    1平衡税法

    美国1930年的关税法与其后续的修正法案,赋予美国行政机关对受补助的外国产品课征平衡税。根据美国贸易法目前美国对进口产品所课征的平衡税其依据的法律规定,可以分为二大类:

    第一类是针对签署关贸总协定补贴与平衡税协定缔约国或是承担相当于该协定义务国家课征平衡税的法律规定。这些主要规定在1930年关税法第4章第a节,其规范重点在于美国行政部门对从这些国家进口产品课征平衡税之前,必须先决定

    进口的受补贴商品已符合对美国工业造成伤害的必要条件。

    第二类是针对上述缔约国之外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这类国家则由关税法303条及1979年的贸易协定法案所规范。原则上,对于从这些国家进口的产品,在课征平衡税以前,美国商务部并不需要对其有无对美国工业造成伤害加以判断,就可以直接课征平衡税。

    2反倾销税法

    与补贴密切相关的另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倾销(dumping),美国相关的法规也有明确规定。例如1916年反倾销法,对于以意图摧毁或伤害任何美国产业为目的,而以低于市场公平销售价格或批发价格,销售进口产品者,课以民事与刑事责任。

    而1930年关税法第七章,则对经过行政程序认定外国商品系以低于公平交易价格在美国市场销售,且此种销售亦对美国产业造成实际损害时,授权联邦政府对这些商品课征反倾销税。另一方面,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则赋予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对第三国造成美国工业损害的倾销行为,有权要求外国政府采取行动。

    3贸易法301条款

    美国对待外国不公平贸易的第三种法律保护,就是1974年贸易法第5章301条至309条,通称为“301条款”。根据302条规定,ustr可以自行或接受任何人的申请,展开301条款的调查程序。若ustr认为外国政府的行为、政策或实务与美国为缔约国的任何贸易协定有所违反、有所不一致或无正当理由等情况,致使美国的商业受到限制或增加负担时,ustr即有执行美国根据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或有努力消除这些行为、政策或实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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