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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经贸制裁制度

  2007/9/3  [访问本页PC版]

    根据这两项指令,对于电脑程序,不论是在rom中,或是在硬盘、软盘中,美国海关均会以二进制码对比的方式作比较,以决定有无侵犯发生.若电脑程序与已向海关登记的程序有80%以上近似时,为实质近似,可由海关直接扣留并没收该产品。若二者相似的比例介与30%至80%之间,则应该将涉嫌的产品留置,待进口商与著作权人分别提供更进一步的资料,以供海关判断。若相似比例在30%以下时,则准予通关放行。

    三、相关企业的应对之策

    在防范违反海关规则方面,以oem、odm方式出货的外贸企业,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有没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若该外商并非权利人,则应注意其有无适当的授权证明文件。如果该外商没有,即应考虑法律风险。若要接单应在合同中订立任何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都应由该外商负责并赔偿己方损失的条款,以免因档关或因侵犯诉讼旷日持久、花费惊人而受损。

    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最担心的情况之一,就是货物被挡关无法交货,甚至在外国成为被告。而在与美国从事贸易时,虽然美国市场较大,商情信息取得较为便利,但是与美国贸易却有较其他市场更高的法律风险,这是因为其有特殊的不公平贸易制裁制度。而美国厂商可以采取的方法.

    除了传统的平衡税、倾销税与诉讼之外,更可运用倾向保护美国厂商的关税法337条款规定,甚至运用贸易法301条款除此之外,美国厂商还可以利用美国海关规则的规定,在向海关登记商标、专利与著作权后,对进口商品进行挡关。

    由于美国的相关经贸制裁和规定复杂,且有诉讼风险,因此我国的对外贸易企业必须对此有所认识,以尽早规避风险。而在有所了解后,有关外贸企业甚至可以考虑在美国注册商标,专利与著作权,以动用美国制度防止其他业者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客户与权益。

    End -- 佛/山/陶/瓷/网/www.FsTao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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