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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008/2/28  [访问本页PC版]

    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拒付款项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其开户银行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应注意,拒付货款的商品是对方所有,必须妥善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银行作默义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主动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

    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方法,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墓本相同。

    3.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应具备的条件

    (1)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对于下列情况,如果没有发运证件的,可凭有关证件办理托收手续:

    (1)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可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2)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的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3)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证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4)收款单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或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证明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5)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收款单位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6)合同订明商品由收款单位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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