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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008/2/28  [访问本页PC版]

    (3)付款人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入账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当账户有款时,必须将逾期未付款项和应付的赔偿金及时保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

    (4)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当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转告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如果收款人不听劝告,继续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在此期限内,银行必须按照扣款顺序陆续扣款。期满时,如果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该笔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单证已作账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在2日内退回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对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从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按照该笔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0.05%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应付款项证明单一式两联,第一联通过银行转交收款人作为应收款项的票据,第二联为付款人留存作为应付款项的凭证。

    5.异地托收承付拒绝付款怎么办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有正当理由,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依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该理由包括: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定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不属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在处理拒绝付款问题时,有以下情况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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