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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诉腾讯垄断案终审:维持原判 驳回360诉求

  2014/10/17  [访问本页PC版]

    【 www.FsTaoci.Com 】新浪科技讯 10月16日上午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就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二审宣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不当之处,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60公司诉称:腾讯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奇虎公司的360软件,否则停止qq软件服务;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了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在此期间大量用户删除了奇虎公司相关软件。

      360公司认为,腾讯的上述行为构成限制交易。此外,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相捆绑,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构成捆绑销售。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导致360公司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360请求判令: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立即停止被诉垄断行为;连带赔偿360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向360公司赔礼道歉;承担奇虎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100万元。

      腾讯公司答辩称:360公司对本案相关市场界定错误;两被告在即时通信服务市场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诉垄断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未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请求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360公司关于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以及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市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远远超出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

      一审表示,腾讯既不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又不具备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在该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由于360公司对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错误,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相关商品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故360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该院判决驳回360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一个焦点是关于本案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相关市场以及一审法院对该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

      最高院认为,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一种分析思路,假定垄断者测试(hmt)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在免费的互联网基础即时通信服务已经长期存在并成为通行商业模式的情况下,用户具有极高的价格敏感度,改变免费策略转而收取哪怕是较小数额的费用都可能导致用户的大量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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