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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贸易救济制度浅析

  2021/4/28  [访问本页PC版]

    【 www.FsTaoci.Com 】    20世纪80年代起,哥斯达黎加逐步对外开放国门,积极融入世界市场,主张大力促进出口、减少贸易保护主义。1990年哥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5年成为世贸组织一员,并于同年与墨西哥签署了首个自由贸易协定。自此,哥斯达黎加对外开放的脚步不断迈进。然而,哥也将自身暴露于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和贸易摩擦之中。一直以来,哥斯达黎加对外贸易战略更多的是基于积极向国际市场扩张的“进攻性”姿态,而强化贸易救济制度等“防守性”操作却未得到足够重视。尽管哥已具备贸易救济的基本制度,但在有效维护国内产业、平衡各方利益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哥斯达黎加贸易救济制度概况

    (一)法律依据

    1、世贸组织有关协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是哥斯达黎加国内贸易救济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旨在规制各成员间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保障措施则旨在提供“安全阀”的作用,为在正常贸易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提供贸易和产业的救济与安全保障。

    2、地区性法律:1993年哥斯达黎加同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拿马签署《中美洲经济一体化总协定议定书》(即《危地马拉议定书》),各成员国承诺更新完善有关禁止补贴、倾销及其他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共同贸易规则,并在实施同第三国签署的贸易协议时遵循有关不公平贸易、保障措施条例等共同贸易规则。2007年上述国家(除巴拿马)共同修改并签署新的《中美洲公平贸易条例》和《中美洲保障措施条例》,条例内容基本为重申世贸组织贸易救济规则,只在《保障措施条例》第3条特别规定“本条例中有关保障措施只可对第三国实施”。

    3、自由贸易协定:截至目前,哥斯达黎加已同16个国家(组织)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均对贸易救济规则做出有关规定。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方面,大多数自由贸易协定采取了重申和保留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做法。在哥斯达黎加—加拿大自贸协定中,双方设立了农业出口补贴条款,承诺将在多边贸易中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保障措施方面,所有自贸协定均参照wto《保障措施协定》并结合自身利益,制定了双边保障措施。美国—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中还特别规定了农产品保障措施条款。至于全球保障措施,多数自贸协定保留了缔约方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同智利、墨西哥和巴拿马的自贸协定中规定,缔约一方在采取全球保障措施时可排除源于另一缔约方的进口,除非该进口是严重损害或威胁的实质原因。但尽管如此,如果该缔约方在进口缔约方进口份额中未名列前5名,仍可被排除在全球保障措施之外。

    4、国内法律:直至2017年底,哥斯达黎加才正式出台《贸易救济法》。该法丰富扩展了世贸组织贸易救济规则,填补了中美洲有关条例的内容空缺,使贸易救济规则更具可操作性,增强了哥贸易救济领域的司法安全性、可预见性和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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