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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贸易救济制度浅析2021/4/28 [访问本页PC版](二)调查机关 1995年哥斯达黎加首次设立公平贸易和保障措施办公室,同时赋予经济部和农牧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职能,以保护国内工业和农牧业生产。1999年哥经济部进行机构自查和职能调整,因贸易救济工具极少被使用,公平贸易和保障措施办公室于2000年底被撤销,其职能被归入经济部法律事务部,这也导致了在一段时间内哥斯达黎加独立调查机关的缺失。2002年哥政府发布30637号政令,决定重启公平贸易和保障措施办公室。2005年哥经济部组织法中规定设立贸易救济处(departamentodedefensacomercial)。2012年颁布37457号政令,将其更名为贸易救济司(direccióndedefensacomercial)。作为哥贸易救济调查机关,经济部贸易救济司旨在保护国内生产部门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以及国际市场变化对其造成的威胁和损害,确保哥产业部门有效融入国际经济体系。 (三)制度实践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哥斯达黎加积极融入国际市场,其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和贸易往来的水平不断深入。哥国内产业部门种类少且规模小,因此高度依赖外部进口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且较少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截至目前,哥仅发起过6起贸易救济案件,且呈现以下显著特征:一是贸易救济措施单一,发起案件中有5起为保障措施案件,仅有1起是对巴西未精制白冰糖发起的反倾销案。二是调查范围有限,自启动贸易救济调查以来,案件仅涉及农产品和钢铁行业产品,如大米、碎米、白冰糖、螺纹钢和白砂糖等。三是调查时间较长,所有案件自立案至做出终裁均超过1年,其中对巴西未精制白冰糖发起的反倾销案和进口螺纹钢保障措施案调查时间持续了2年有余。 二、哥斯达黎加贸易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哥斯达黎加贸易救济制度的建立起步晚,且在哥积极扩大对外开放的过程中未得到足够重视。在加入世贸组织22年后,哥斯达黎加才颁布独立的《贸易救济法》以规范贸易救济行为。一直以来,因经济体量较小,哥进口调查和出口应诉案件数量较少,但随着国际市场日益开放、竞争日益剧烈,且国际形势日趋复杂严峻,哥贸易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 (一)贸易救济调查机制不够健全,办案效率较低 一方面,哥贸易救济调查机关人数少且专业性不强,缺乏系统、持续的专业培训,在高技术含量、程序严格、工作量繁重的贸易救济调查过程中往往力不从心,办案效率底、办案周期长,大大降低了哥斯达黎加运用贸易救济工具合法保护国内产业正当权益的效果。另一方面,贸易救济办案程序繁琐,行政执行效率较低。哥在《贸易救济法》中规定,自该法案生效之日起24个月之内,需建立线上贸易救济管理和操作系统,然而截至目前仍未成形。此外,因缺少产业安全监控或预警系统,无法对重点行业进行跟踪监测和预警分析,因而无法及时发现进口急剧增加等不公平贸易行为并及时有效采取贸易救济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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